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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及举报方式

时间:2018-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第一条为了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发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造压倒一切的斗争态势,根据《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举报人应依法按照以下范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进行举报、控告。  

  ()成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城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竟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四条举报人如实举报,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举报、控告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需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控告的对象、具体的举报、控告的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控告的内容未被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控告的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控告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般不超过二十 万元。一般案件奖励一 万元致五万元: 重大案件奖励五万元至十万元,特别重大的案件奖励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八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相应的举报奖励。

第九条举报奖励工作由辽河检察机关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具体承办。

第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举报邮箱:lhslhrmjcy@163.com                       举报电话:0427-78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