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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案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取得良好开局

时间:2019-12-13  作者:曹岚  新闻来源: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由辽河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辽河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辽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案,该院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赵云立作为承办人亲自办理了此案并出庭支持公诉。

此案系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某因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后,赵云立检察长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系初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的从宽条件,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了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得到了检察官办案组的认可。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也采纳了赵云立检察长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案的适用和检察长的亲自办理,不但为辽河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取得了良好的开局,而且给今后辽河基层检法两家共同开展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指导作用,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辽河司法领域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