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军人军属、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巩固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等8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案例一 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 刑事被害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章某龙,男,1966年12月出生,系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5月5日,章某龙在与章某青、王某前三人共同砍伐树木时,被章某青和王某前砍倒的一棵树木砸伤,致胸椎、腰椎、肋骨骨折,脊髓断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2021年4月27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将章某青、王某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30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救助过程】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章某龙伤势严重,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家庭早年因三个小孩上学,生活非常困难,享受农村低保,2018年后家庭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不再享受农村低保;案发后,章某龙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15天,家庭为支付抢救治疗费用背负10万余元债务,后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被迫出院,现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家人护理,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是大儿子打工收入,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无赔偿能力。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属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应予重点救助;章某龙因案致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一级且未获得任何赔偿,救助资金需求较大,遂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两级检察院决定对章某龙发放救助金8.3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将章某龙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移送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当地村委会将章某龙纳入帮扶重点对象,帮助章某龙落实低保政策;镇政府帮助章某龙的家庭成员就近解决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还结合该案办理,与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救助申请人受害后果严重且未获得任何赔偿,可能因案返贫的实际情况,两级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芜湖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 嵇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军人军属 线索排查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锋的母亲。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锋等4人,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锋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受伤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2017年1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锋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赔偿王某锋家属35万余元,但魏某平无赔偿能力。王某锋的母亲嵇某琴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3万元。
【救助过程】
2021年初,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嵇某琴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联系嵇某琴,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嵇某琴的丈夫在参加抗美援朝战役中负伤,享受革命军人伤残补贴,现已去世多年;其子王某锋从某部队退伍,回到五大连池市某农场照料、赡养嵇某琴,是家庭的顶梁柱;王某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因嵇某琴的女儿及孙子、孙女均在外地打工暂无力赡养照顾,83岁的嵇某琴独自一人在农场生活,并患有肾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多次入院治疗。因未得到被告人有效赔偿,嵇某琴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维系生活,原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嵇某琴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决定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因正值疫情防控紧要时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协调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进度的同时,针对原案案发地与被救助人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被救助人年老行动不便等实际,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小鱼易连”视频系统,与被救助人委托的孙子女所在地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进行司法救助金“云发放”,于2021年2月9日春节前将2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军人军属依职权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被救助对象系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军人军属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为解决本级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偏低问题,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协调该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通过“云发放”的方式,在春节前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案例三 张某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帮扶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5月出生;乔某豪,男,2003年4月出生;朱某晴,女,2014年8月出生;朱某涵,女,2017年6月出生;朱某辰,男,2020年4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朱某贵的妻子、子女,其中乔某豪系朱某贵继子。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害人朱某贵在刘某江家中聚餐,期间二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刘某江持刀将朱某贵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日,刘某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江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救助过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刘某江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刘某江未对被害人朱某贵的家属进行赔偿,朱某贵妻子张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朱某贵一家共有五口人,还有一子尚未出生,妻子张某无业,朱某贵是家中唯一有收入来源的顶梁柱;朱某贵遇害后,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张某需要独自抚养四个未成年子女,最小的孩子才刚刚出生,另三个未成年子女在校学习、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系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对张某一家救助2万元,并从快审批发放,及时缓解了张某一家生活的现实困难。救助金发放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关注张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多次跟踪回访,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进行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协调当地村委会给张某就近安排适合的公益岗位,增加家庭收入;二是与教育部门座谈,对张某子女适用教育帮扶政策,减免张某未成年幼儿园子女每年500余元的保教费,定期向三个未成年子女发放每人每年1200元的助学金;三是与民政部门会商民政救助政策,将张某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四是对张某即将毕业走入社会的子女进行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协调人社部门开展免费岗前技能培训。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以张某救助案为切入点,立足本区行政村、农村居民较多的实际,多次与区民政局、教育局、军人事务局、司法局、人社局等单位座谈交流,会签《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构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可能因案致贫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救助后及早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
案例四 茆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 残疾人 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茆某凤,女,1957年4月出生;张某付,男,1955年7月出生;张某亮,男,1991年5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孔某明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丈夫、儿子。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顾某伟,与前方同向行人茆某凤发生碰撞,致茆某凤重伤(二级),案发后孔某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孔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2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孔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孔某明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通过该院“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查询识别。经查询,被害人茆某凤丈夫张某付患有脑梗塞,为肢体二级残疾,儿子张某亮患有唐氏综合征,为智力二级残疾,二人均为低保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又到被害人所在基层组织实地走访。经调查核实,被害人茆某凤家庭情况极为特殊,茆某凤丈夫张某付、儿子张某亮生活均不能自理,平时由茆某凤照顾,茆某凤受伤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30万余元,至今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因无钱继续治疗出院,一家三口均需护工照顾,每月仅护理费用就高达万元,家庭因案陷入困境。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茆某凤家庭系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提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发放救助金13万元。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还启动该院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一是向县乡村振兴局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乡村振兴局将被害人全家三口纳入边缘易致贫户管理,并启动当地政策性防贫保险程序,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救助被害人3万元;二是向县民政局、残联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民政局及时为被害人茆某凤办理了建档立卡低保户手续,并将被害人儿子张某亮由原先的重残单人保转为低保内重度残疾人,提高保障水平,每月享受额度内最高标准的低保金,县残联免费为被害人丈夫张某付配备轮椅,开通“绿色通道”为茆某凤办理残疾证;三是向灌云县司法局发出“法律救助建议函”,灌云县司法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茆某凤提供法律援助,经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通过“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帮助茆某凤解决现实困难,全面帮扶其家庭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积极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该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的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救助申请人家庭进行精准识别并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考虑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特殊困难,报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该院还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以“社会救助建议函”等形式,进一步促进落实扶贫边缘户管理、解决低保待遇、开展法律援助以及残疾人康复治疗等多元化救助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