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案例五至案例八)

时间:2021-12-18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案例五 刘某运国家司法救助案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 刑事被害人 独居老人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男,1933年11月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人,系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3月10日,闫某林与刘某运因卖菜摊位发生争执,后闫某林推了刘某运一下,导致刘某运倒地,左侧腿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一级。2021年4月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刑事拘留。2021年5月13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以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救助过程】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闫某林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刘某运可能符合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重点救助情形,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并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走访调查。经与当地村委会及包村干部座谈、入户查看救助申请人身体生活情况、审阅相关材料,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刘某运时年88岁,系农村独居老人,2008年12月被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14年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被鉴定为听力二级残疾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2020年底依照精准扶贫政策被确定为低保兜底户;案发前,刘某运的主要经济来源为政府救济,同时通过在市场出售自种蔬菜补贴生活,案发后刘某运身体病情严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差,再度坠入贫困边缘;犯罪嫌疑人闫某林家庭亦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单身,视力残疾,与其父亲闫某明共同生活,案发后其父亲不慎摔倒致伤,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系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救助3万元,并于决定作出当天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协调当地村委会、包村干部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刘某运身体生活精神状况和护工护理情况,进一步跟踪落实低保兜底、养老保险、残疾人补助、医疗保障等国家政策,确保救助申请人困有所解、难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系农村独居老人、听力二级残疾、通过低保兜底脱贫后因案再度坠入贫困边缘等实际情况,协调各部门共同发力,快速作出救助决定,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并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协调有关部门跟踪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帮助被救助人摆脱生活困境。

案例六 邹某、邹某涵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 退役伤残军人军属 多元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邹某,女,2006年3月出生;邹某涵,女,2015年2月出生。二人均系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人,邹某良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华的女儿。

2020年3月10日,邹某良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朱某华,途中邹某良因身体不适导致操作失误,摩托车撞到树木,造成朱某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2日,邹某良出院后到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3月16日,丰城市公安局对邹某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6日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决定对邹某良取保候审。期间,朱某华的亲属对邹某良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0日,邹某良因病救治无效死亡。2021年2月5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邹某良作出不起诉决定。

【救助过程】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邹某良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朱某华遗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等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发现,邹某良为退役伤残军人,生前患有糖尿病、慢性肾病、极高危高血压病、高钾血症等多种疾病,产生巨额治疗费用,家庭生活困难,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邹某良、朱某华去世后,其女儿邹某、邹某涵成为孤儿,祖母早亡,依靠年逾70岁的祖父照顾,政府低保收入成为生活主要来源,生活极度困难。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系农村地区孤儿、退役军人子女,可能因案返贫,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实行优先救助,发放救助金10万元。同时积极对邹某、邹某涵进行心理疏导,修复二人因失去双亲造成的心灵创伤;协调当地民政等部门落实被救助人孤儿生活补助,由其亲属对被救助人进行监护抚养,为二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回访,跟踪了解被救助人邹某、邹某涵学习生活状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子女进行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主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本案救助申请人的父亲为退役军人、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发生交通事故后成为孤儿、可能因案返贫等情形,实行优先、特殊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有效提升救助效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 赵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 边缘易致贫户 依职权救助 多元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赵某凤,女,1955年7月出生;孙某山,男,1949年7月出生;孙某彤,女,2004年12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那某苏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孙某的母亲、父亲和女儿。

2011年7月20日,那某苏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搭载孙某,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驶入公路北侧沟内,那某苏、孙某受伤,后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2日,凤城市公安局以那某苏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1年8月22日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9月23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0月2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那某苏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248165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的母亲赵某凤不服,多年来向其他部门信访,并于2021年5月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凤刑事申诉案过程中发现其家庭生活困难,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孙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与其母亲赵某凤、父亲孙某山以及妻子、女儿共同生活,家庭系农村户籍;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赵某凤伤心过度,患上脑梗等多种疾病并留下后遗症,现无法独立行走;孙某山于2021年5月被诊断出恶性骨肿瘤,为治疗疾病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孙某彤系未成年人,一直由赵某凤、孙某山抚养,现在某职业高中就读;被告人那某苏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凤、孙某山等人未得到赔偿。为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促使信访矛盾化解,考虑到赵某凤身体不便,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到赵某凤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从原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事赔偿执行方面进行论证和释法说理,得到赵某凤的认同,解开了其长达十年的心结,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发放救助金7万元。为切实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又积极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一是当地镇政府加快低保审核,市民政局急事特办落实低保待遇,目前其家庭已有2人享受每月近4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市乡村振兴局第一时间入户核查,将赵某凤一家识别为边缘易致贫户,依照政策规定通过“防贫保”为其家庭报销医疗费4500元,将正在某职业高中就读的孙某彤纳入“雨露计划”补助3000元,通过产业分红“差异化分配”每年为其家庭增加收入1500元;三是市医疗保障局为孙某山减免治疗肿瘤化疗等医疗费用。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还将被救助人赵某凤家庭作为长期帮扶对象,多次进行回访,送去日常生活用品,在孙某山住院期间到医院探望,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积极治疗疾病。赵某凤特意让孙女寄来感谢信,当地村委会送来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边缘易致贫户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及时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与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帮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作用,既化解了信访矛盾,又切实解决了被害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实现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效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八 阿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 特殊被害人 发放救助金 消除犯罪记录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阿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某村人。

2020年12月14日,阿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犯罪,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刑事判决将其错列为被告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与西城区公安分局协作,审查认定阿某某本人指纹信息和原盗窃案中留存的指纹信息并非同一,且原案中被告人尿检结果呈阳性而阿某某本人并无吸毒史,原案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2021年4月2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6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刑再1号裁定,将原判涉及的阿某某更正为被告人沙某某,并当场为阿某某恢复名誉。

【救助过程】

2021年6月29日,阿某某来到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院监督纠正错误裁判表示感谢,同时称其因身份长期被冒用成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影响其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家中4个子女均在校读书,仅靠自己一人在当地镇中学当宿管员每月2700元的收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请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阿某某因背负“吸毒前科”多次被当地警方传唤,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因背负“犯罪前科”,其外出打工之路频频受阻,无法通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并且阿某某为了申诉还四处借债;阿某某家中现有6人,仅阿某某一人有收入。考虑该救助案件的特殊性,为增强办案透明度,听取独立第三方意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北京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详细听取原案情况汇报,询问阿某某家庭生活状况等。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阿某某因刑事案件的错判导致其遭受了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特殊的被害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有关“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以及第七条第七项有关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予以救助,发放救助金5万元,同时积极协调西城区公安分局消除阿某某的犯罪记录,为阿某某今后生活走得更顺畅提供长远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检察办案环节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因身份被他人冒用而被错误列为刑事犯罪被告人、外出打工受阻影响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被冒名的错误判决,又对救助申请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减轻因办案工作失误对其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同时还积极协调推动公安机关消除救助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和司法温度,促进了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